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脅迫、恐嚇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由人民法院以裁定書的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要求;
(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