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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護令的適用範圍

範圍:1。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當事人因受脅迫、恐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法律分析

制作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二)有具體要求;(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被申請人不得騷擾、跟蹤或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搬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除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外,還應當送達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協助執行。由於家庭暴力發生的地點和時間的特殊性,由基層派出所和組織監督實施更有利於受害者的保護。被申請人在保護期間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警告,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脅迫、恐嚇或者其他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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