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段道路上,人行橫道間距壹般為150-500m,合理間距為350-400m。也就是說,在城市中,為了方便行人,最好每隔350-400m設置壹條人行橫道。
人行橫道是指行人穿越以斑馬線或其他方式標示的車道的規定行走範圍。就是在車行道上做標記,指定需要減速讓行人過街的地方,防止車輛高速行駛時行人受傷。
人行橫道入口應嚴格控制。嚴格執行相關工程規範和標準的要求,規劃前充分考慮地形條件、城市用地布局和街區條件,人行道和人行過街設施應與公交站點、城市公共空間和建築公共空間順暢銜接。
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寬度和間距進行設計,保證行人和非機動車的有效通行寬度。為更高水平的運輸服務提供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人行橫道設施的,應當劃出人行橫道,並設置警示標誌。
第六十二條
行人穿越路口或者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過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時,要按照紅綠燈走;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段橫過道路,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