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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勞動關系存在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可以認定兩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根據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能夠證明身份的《工作證》和《服務證》;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就業記錄;出勤記錄;其他工人的證詞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文件: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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