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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非法營運的五個必要證據是什麽?

1.認定非法營運的五個必要證據是什麽?

1.識別非法操作的五個必要證據如下:

(1)書證:收據或發票;

(二)當事人的陳述;

(3)詢問雙方筆錄;

(4)交通警察執法記錄;

(五)錄音錄像,如談話錄音、操作照片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定的律師為其辯護,堅持行使辯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在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況下,被告人拒絕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原因。理由正當的,應當準許,但被告人應當在五日內另行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在三日內另行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二、如何處罰非法營運?

1,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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