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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逃逸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認定逃逸的法律依據如下: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是推卸、逃避責任的行為;2.肇事者因害怕在事故現場被受害者家屬毆打而逃離現場。主觀上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事後主動歸案。這樣的行為不能以“交通肇事後逃逸”論處。

法律依據:《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第三條“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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