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股東應當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應當包括出資的具體方式和時間,即股東向公司繳納實收資本的最後時間。法律對壹般公司的認繳期限不做實質性規定,股東可以隨意選擇約定的出資期限。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實收資本和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認繳資本為公司成立登記之日;
2.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向他人募集股份前,應當依法足額繳納約定的出資額;
3.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並進入解散清算程序的,股東出資期限加速,實繳期限由約定日期變更為公司被宣告破產並進入解散清算程序之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八十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未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
第八十壹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範圍;(三)公司的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五)發起人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