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動詞 (verb的縮寫)保護受害者的權益
16.聽取意見。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調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從寬處罰的重要考慮因素。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將意見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引用4個案例
17.符合當事人和解程序適用條件的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積極推動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對於其他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通過賠償損失、向被害人賠禮道歉等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得諒解,被害人出具的諒解意見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向被害人說明認罪、從寬處罰等具體法律規定,以及公訴案件當事人申請和解的程序,充分聽取被害人的意見。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應當積極協調辦理。
18.受害方異議的處理。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不退贓、退賠或者賠償損失,與被害人未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應當酌情減輕寬大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願意積極賠償損失。但因被害人提出明顯不合理的賠償請求,無法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壹般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從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