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不報告是違法的。目前,從國外或國內其他地區疫區返回的人員,會主動向社區報告,如實報告自己在株洲14天的居住史,特別是是否去過疫區。如經核實曾去過上述場所但未報告或拒絕核酸檢測的,行為人的失信行為將被記入公共信用信息歸集與服務平臺,影響個人信用、消費、就業及以後就業。此外,根據不同情況,還可以對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造成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行為人可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依法確定預防控制措施的甲類傳染病、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規定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的;(三)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工作的;(四)出售或者運輸疫區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未經消毒的;(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甲類傳染病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