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法律在委托方面的區別如下:
《民法通則》主要規定了代理的含義、授予代理的方式、代理的類型、無權代理、代理中各方的責任等。合同法總則規定了無權代理(第48條)和表見代理(第49條)。具體規定主要體現在“委托合同”和“傭金合同”中。委托合同部分,委托合同的含義,委托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過錯責任原則,轉委托等。其中最重要的是關於間接代理的規定,包括委托人的幹涉權和第三人的選擇權;在旅遊合同中,規定了旅遊合同的定義、費用、如何合理辦事、自我代理、責任等。
《民法通則》只承認直接代理,並表示代理的授權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授權,不壹定要有書面授權委托書。但《合同法》委托合同第402條和第403條規定了間接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