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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壹個人在我家門口罵我,她到底能有什麽法律責任?

別人在妳家門口辱罵涉嫌侮辱。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侮辱罪的構成有四個要件:

1.侵權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權和名譽權。

2.客觀地說,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是壹種侮辱行為。這包括:第壹,必須有侮辱行為。侮辱分為三種:言語侮辱;言語侮辱;暴力侮辱,如強迫被害人爬到胯下,向他人身上潑汙水、糞便等。其次,侮辱必須公開進行。所謂公開,是指當著第三者的面,或者以第三者能看見、聽見的方式進行侮辱。只要能達到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被害人是否必然在場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再次,侮辱行為必須針對特定的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只要該人知道所指的是誰,就可以構成侮辱罪。如果不是針對特定人,而是泛指,因為沒有損害特定人的人格和名譽,所以不構成侮辱。

3.主觀方面是故意,是以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為目的。

4.侮辱行為必須嚴重到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比如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

同時具備以上四個要素構成侮辱。陳某當眾辱罵雲某,對雲某的精神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嚴重損害了雲某的人格尊嚴和名譽,致使雲某不堪忍受後服毒自殺。陳某的行為已構成侮辱罪,應受法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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