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拒絕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能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債務的。債務已經還清;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認為需要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3.解除登記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案外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請求被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的,債務已經清償;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被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5.解除登記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