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合同中的壹方當事人能夠拿出另壹方當事人違約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證據,就可以證明另壹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法,同時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不要求證明違約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平臺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僅為“與消費者生命健康有關的商品或者服務”。結合《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時的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所稱“與消費者生命健康有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包括平臺經營者作為交易主體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僅指平臺經營者開展自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