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中的處罰條款集中在該法第六章“法律責任”中,從第87條到第111條共25條。壹般來說,可以分為對單位的處罰和對人員的處罰兩類。單位包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和檢驗的機構;生產經營單位等。人員包括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安全生產的人員;個人投資者等。因為不同的單位,不同的人員有不同的責任,處罰是根據他們的責任來確定的,所以如果明確了他們的責任,就很容易理解和記住相應的處罰。
對單位的處罰種類主要有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證照等。對個人的處罰主要有罰款、辭退、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等。這些處罰都是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來決定的,掌握了相關情節之後就很容易記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