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的例子是,民法規定公民享有有意義的意思自治的自由,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但實際上,處於強勢地位的當事人的自由往往比處於弱勢地位的當事人的自由要寬泛得多,甚至有些處於弱勢地位的當事人根本沒有選擇的余地。
再比如:關於選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是平等的,但實際上是不平等的。甚至法律本身也出來維護這種不平等。即選舉法在人大代表選舉中限制農村代表的數量,以增加城市代表的數量。選舉法明確規定農村代表的名額是城市代表的4倍,也就是說城鎮每200人有1個代表,農村只有800人才能有壹個代表!此外,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使受到許多條件的限制,特別是物質條件,這決定了這壹權利事實上的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