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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律師、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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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訴訟代理人是指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者法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這壹條是關於代理的規定。與法定訴訟代理人代理權的產生不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來源於委托人的授權,代理的事項和權限壹般由委托人自己決定,但必須有當事人的明確授權。

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大致可以分為:純粹程序性的或與實體性權利關系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復議、陳述案情、提供證據、質證和辯論等。;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承認、變更、放棄請求權、和解、反訴或上訴等。關於第二類權利,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除權利人特別授權外,委托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不得享有。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後,可以出庭參加訴訟,也可以不再出庭,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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