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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拐賣人口罪

對“情節特別嚴重”的拐賣人口罪的認定,應當以司法解釋為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拐賣人口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判處死刑:

拐賣人口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拐賣人口情節特別嚴重的。

壹、如何認定拐賣人口罪?

拐賣人口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采用欺騙、引誘、脅迫的手段,拐賣主要是婦女、兒童的犯罪。

共謀、參與綁架、運輸、中轉、窩藏、販賣、倒賣婦女、兒童等犯罪活動的,分別以共同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團成員論處。

2.拐賣人口罪中有哪些“情節嚴重”的行為?

“情節嚴重”的拐賣人口犯罪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壹)拐賣婦女、兒童壹次以上的;

(二)出賣嬰兒和幼兒的;

(三)綁架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與他人同居的;

(四)拐賣軍人妻子的;

(五)拐賣精神病人或者癡呆病人的。

3.拐賣人口罪中有哪些“特別嚴重”的行為?

“情節特別嚴重”的拐賣人口犯罪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壹)拐賣婦女、兒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賣婦女、兒童八人以上不滿十五人,手段特別惡劣的;

(二)多次或者多次偷盜、出賣嬰幼兒的;

(三)拐賣、綁架婦女或者將婦女麻醉後出賣,後果嚴重的;

(四)摧殘或者虐待被拐賣的人,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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