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三)申請法律援助的相關材料;
(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2.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充或者說明的,該申請視為撤銷;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需要核實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核實。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十七條公民申請法律援助代理、刑事辯護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壹)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代理權證明;
(2)經濟困難證明;
(三)與申請法律援助相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轉發申請的相關機構工作人員做好書面記錄。
第二,法律援助的範圍是什麽?
1.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實施的犯罪以及要求侵權賠償的案件;
2、請求支付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因公損害賠償金的;
3、請求支付勞動保險金、撫恤金、贍養協議、扶養協議公證、撫恤金、救濟金公證;
4.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案件;
5.可能判處死刑而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
6、其他確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