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有固定的執行室和相應的專用設備。行刑室應建在固定的刑場。行刑室包括相互隔離的行刑室、懲罰室和觀察室。房間應配備專門的執行床、註射泵和消毒設備。
第二,有經過專門訓練的司法警察,負責拘留、固定罪犯和執行死刑。
第三,應當有專職法醫,負責監督和指導執行死刑藥物的使用,以及罪犯死亡的監測和確認。
此外,《規定》還制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中級法院執行註射死刑的,應當向高級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由高級法院審批,並報最高法院備案。最高法院還要求,各地中級法院首次執行註射死刑前,高級法院要對其場所和設備進行檢查,不具備條件的不能執行註射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