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經歷了法律指導思想的兩次重要轉變。
壹、漢初黃老無為而“寬刑”的思想
——黃老“清靜主義”思想為主,儒法為輔。
——無為而治,與民同息。
具體表現:
1,輕薄稅
比如地租:十五稅壹(高祖)
三十年減免(文帝)
三十稅壹稅(京地)
2、挽回懲罰。
比如,(劉邦)頒布了“約法三章”
(惠帝)除了圖書保管秩序,
(高中之後)“除三族之罪,惡言”
“放寬商法”
(文迪)“不接受與死者同坐的法律”
“移走被盜硬幣的命令”
《割肉的刑法》
二是漢武帝以後“禮法結合”、“以德為主刑”的思想
——儒家為主,法家為輔。
——法律指導思想的核心是“道德支配刑罰”。
——確立以理學為指導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
1,董仲舒:《春秋》主張統壹。
政治上:中央集權君主制。
思想上:“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法律上以道德為主,禮法並用。
2.“道德支配刑罰”思想的理論基礎。
——陰陽學說,陽主陰輔的天道觀。
——儒、法、陰陽學說的綜合傳承。
*韓:
“漢家有自己的體系,是以霸王和雜為基礎的。”
——《漢·元帝紀》
3.影響
作為壹種法律指導思想,它影響了漢武帝以後劉王朝乃至整個封建時代的法律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