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儒家“德主刑輔、禮法結合”的法治思想對漢代法制產生了哪些影響?

儒家“德主刑輔、禮法結合”的法治思想對漢代法制產生了哪些影響?

雖然“漢承秦制”,但漢朝的法律指導思想與秦有很大不同。

漢代經歷了法律指導思想的兩次重要轉變。

壹、漢初黃老無為而“寬刑”的思想

——黃老“清靜主義”思想為主,儒法為輔。

——無為而治,與民同息。

具體表現:

1,輕薄稅

比如地租:十五稅壹(高祖)

三十年減免(文帝)

三十稅壹稅(京地)

2、挽回懲罰。

比如,(劉邦)頒布了“約法三章”

(惠帝)除了圖書保管秩序,

(高中之後)“除三族之罪,惡言”

“放寬商法”

(文迪)“不接受與死者同坐的法律”

“移走被盜硬幣的命令”

《割肉的刑法》

二是漢武帝以後“禮法結合”、“以德為主刑”的思想

——儒家為主,法家為輔。

——法律指導思想的核心是“道德支配刑罰”。

——確立以理學為指導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

1,董仲舒:《春秋》主張統壹。

政治上:中央集權君主制。

思想上:“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法律上以道德為主,禮法並用。

2.“道德支配刑罰”思想的理論基礎。

——陰陽學說,陽主陰輔的天道觀。

——儒、法、陰陽學說的綜合傳承。

*韓:

“漢家有自己的體系,是以霸王和雜為基礎的。”

——《漢·元帝紀》

3.影響

作為壹種法律指導思想,它影響了漢武帝以後劉王朝乃至整個封建時代的法律實踐。

  • 上一篇:如何區分法律事實、事件和行為之間的關系
  • 下一篇:騷擾婦女的法律定罪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