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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入職後未能及時繳納社保。

法律主觀性:

保險應根據實際收入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從用工之日開始為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項保險。不交保險或者交保險不足是違法的,可以要求單位補交或者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單位超過1年沒有繳費,那麽職工可以要求補繳;超過1年未參保的社保局無法補繳,職工只能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不接受保險糾紛簡易勞動仲裁,員工只能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壹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加收滯納金。保險由單位和個人雙方按* * * *比例繳納,個人實際繳費工資基數按以下比例繳納供參考:北京市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全部計入統籌基金),個人8%(全部計入個人賬戶);醫保支付比例:單位10%,個人2%+3元;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5%,個人0.2%;工傷保險根據單位劃分的行業範圍確定其工傷率,在0.5%-2%之間;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繳費。

法律客觀性: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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