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九條國務院應當制定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
第二十三條國家按照規定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推行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組織有益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