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由雙方自主意誌決定。在我國傳統習俗和法律下,領結婚證前後都可以支付彩禮。婚前給付但婚姻未成立的,男方可以要求返還;未生育或者給付後男方生活困難的,法院可以支持退回證明。支付和返還需要結合情況,協商決定。
三金的歷史演變;
1,三金的由來:三金(彩禮、嫁妝、聘禮)在中國傳統婚俗中歷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婚俗;
2.三金的演變:隨著社會的發展,三金的形式和內容也在不斷變化,從最初的實物交換到現代的金錢饋贈;
3.三晉的現代意義:在當代,三晉往往被視為家族之間的禮節性交流,具有壹定的經濟和社會意義;
4.“三金”與法律的關系:“三金”雖然在習俗中占有壹席之地,但在法律上並不具有強制性,其贈與行為是基於雙方自願的原則。
綜上,彩禮的支付時間由雙方自主決定,可以在領結婚證前後進行。但婚姻不成立或有生育不成功等特殊情況,男方生活困難的,男方有權要求返還。具體的支付和返還要根據實際情況,雙方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