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1.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方法,擅自采伐本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數量的,在林木所有權未確定之前,有權屬爭議的壹方擅自采伐該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壹)擅自采伐國家所有、集體所有、他人所有或者由他人承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所有、集體所有、他人所有或者由他人承包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非法收購林區非法采伐林木的“情節嚴重”:
(壹)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壹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特別嚴重”非法收購林區非法采伐林木:
(壹)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壹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