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員會的職責:
1,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房地產行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房地產管理的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2、研究制定全市住宅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3、指導全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具體政策規定;
4、負責房地產開發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5、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和監督管理全市房地產市場,參與制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房地產稅費的征收工作;
6、負責全市房屋使用和權屬管理、房產測繪管理;
7、負責全市物業管理行業管理,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組織實施危房改造和房屋修繕工作;
8、指導全市房地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的審批和管理,組織實施“安居工程”;
9、負責全市公有住房、個人住房和相鄰房屋的管理,執行房地產政策,調解房地產糾紛;
10,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條例》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壹個部門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部門的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