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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公職律師管理實施辦法

山東省公職律師管理實施辦法:

申請擔任公職律師的,應當經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參加山東省律師協會組織的崗前培訓,並經考試合格。為加強我省公職律師隊伍建設,規範公職律師管理,充分發揮公職律師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職能作用。

公職律師是指在黨政機關或者人民團體工作,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公職律師證書,在本單位從事法律事務的公職人員。公職律師應當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勤勉盡責,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公職律師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公職律師所在單位對公職律師進行日常管理。律師協會對公職律師實行行業自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被告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該行政行為及其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證據。

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第九條省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申請公職律師,由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向山東省司法廳提出申請。

實行垂直管理制度的中央黨政機關申請擔任山東省直屬各級管理單位公職律師和派駐單位公職人員的,除已經向司法部提出申請的以外,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可以向山東省司法廳提出申請。

設區的市級以下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的公職人員申請擔任公職律師,應當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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