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辭退,處分,不是開除。
第六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分為:
(1)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4)降職;
(五)辭退;
(6)開除。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以毆打、體罰或者非法拘禁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或者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舉報人泄露舉報情況的;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違反規定阻礙執行公務或者幹擾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拒絕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包養情人;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