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防止司法幹預“三項規定”(關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辦理具體案件記錄、報告和責任追究的規定,關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辦案記錄和責任追究的規定,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溝通的規定);
2 .違規經營企業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
3.非法參股和借貸問題;
4 .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5.案件不成立,不立案,不追究罪責;
6.法官、檢察官離任後非法從事律師職業、擔任司法經紀人的問題;
7.執行困難;
8.其他未決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