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證(林權證)總面積壹欄寫著三畝界限不清。(1)界線不清的,原則上以“四方”上有明顯界標和地物的土地證或林業“三定”證為準。雙方泛指,以最近的山、灣、坑為準。仍不能確定的,由政府依據職權作出合理的劃界決定。(大概有20畝左右的地標,特色等。)1981實行林業生產責任制期間,在“四定”期間確定權屬的基礎上發放林權證。“四定”期間未確定權屬的,參照合作化或土改時確定的權屬(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穩定林權、落實林業生產責任制的通報)1996 10 6月14林業部頒布的《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提出,“林權證”是確認林權的唯壹依據,沒有“林權證”的《辦法》也存在壹些不足:①《林權證》如有錯誤,能否作為依據?《江西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回答了這個問題,即《林權證》有誤的,不能作為山林權屬認定的依據;②沒有“林權證”不代表沒有“四定”證。如果有“四定”證,但沒有“林權證”,能否以“四定”證作為依據?《森林、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也回答:“權屬發生合法變更的,應當予以確認”。土改→合作化→四定是林權從農民個人→公社、生產大隊→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轉變,是壹個法定的所有制演變過程。因此,“四定”證書仍然是有效的所有權依據。相對而言,處理森林和林地權屬爭議的辦法比較全面,是目前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規,是處理森林權屬爭議過程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妳最好看看這個。謝謝妳。答完就累了。妳有分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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