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年齡,男60歲,女50歲。根據《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和《老弱病殘幹部安置暫行辦法》,退休可按下列情況辦理:(1)男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達到10年。(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勞動者,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滿10年的。(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作10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4)因工致殘,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法律客觀性:
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