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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的必備要件是什麽?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如何劃分責任?

1.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真實情況的第三人,通常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登記權利人。

先決條件意味著第三方是善意的。

2.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責任劃分由法律規定:

《物權法》第九章第壹百零六條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物權法》第九章第壹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財產權利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其他可以善意取得的物權有質權、留置權、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宅基地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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