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

善意取得的法律規定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是指動產占有人將動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財產權利的制度,即使動產占有人無權處分動產,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利。

法律分析

善意取得應符合以下條件:1。標的物必須是可移動的或不可移動的。2.轉讓人無權處分動產或不動產。3.受讓人應當善意轉讓財產。4.受讓人應當支付合理的價格。5.被轉讓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善意取得制度是適應商品交易需要的法律制度。在粗放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很難對市場上出售的商品逐壹進行調查。如果受讓人在善意取得財產後,依據出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讓受讓人返還財產,不僅會推翻已確立的財產關系,還會使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時擔心所購買的商品隨時可能被退回,造成當事人在交易中的不安全感,不利於商品交易秩序的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壹條* *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壹)受讓人善意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 上一篇:缺乏動力去學習看什麽電影?
  • 下一篇:什麽是債轉股,可以作為債轉股的情況?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