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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傷情鑒定不滿意,可以重新鑒定申請。

法律分析:如果對傷情鑒定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人民法院應當對傷情進行重新鑒定;被害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通過庭審質證程序不予采納原鑒定結論,起訴方應當承擔對本案不利的訴訟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壹切案件的量刑,都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第壹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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