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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19是什麽意思?

傷人19是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三年。

《侵害人身罪條例》是指香港政府於6月1865日頒布實施的懲治侵害人身權利犯罪的單獨刑事法規。* * *第五十九條。

主要規定了殺人、滅絕種族、殺人未遂、發送殺人恐嚇信、危害生命或者鼓勵危害生命的行為、自殺、毆打、剝奪人身自由、重婚、墮胎、殺嬰、殺嬰、醜行等各種形式犯罪的成立標準,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標準。

擴展數據:

對1977號《刑事犯罪(修正)法》進行了修正,以補充關於禁止賣淫、猥褻、綁架和反自然罪的具體規定,以及地方法官搜查、拘留和沒收的權力。

可以說,在今後很長壹段時間內,將理論研究與司法操作相結合,對新刑法進行解釋和研究,促進司法實踐部門對新刑法的正確理解,從而實現正確定罪和合理量刑,是壹個重要的刑法理論周期的任務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侵害人身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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