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身罪條例》是指香港政府於6月1865日頒布實施的懲治侵害人身權利犯罪的單獨刑事法規。* * *第五十九條。
主要規定了殺人、滅絕種族、殺人未遂、發送殺人恐嚇信、危害生命或者鼓勵危害生命的行為、自殺、毆打、剝奪人身自由、重婚、墮胎、殺嬰、殺嬰、醜行等各種形式犯罪的成立標準,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標準。
擴展數據:
對1977號《刑事犯罪(修正)法》進行了修正,以補充關於禁止賣淫、猥褻、綁架和反自然罪的具體規定,以及地方法官搜查、拘留和沒收的權力。
可以說,在今後很長壹段時間內,將理論研究與司法操作相結合,對新刑法進行解釋和研究,促進司法實踐部門對新刑法的正確理解,從而實現正確定罪和合理量刑,是壹個重要的刑法理論周期的任務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侵害人身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