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產品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第十條產品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銷售者在換貨時,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
第十壹條。對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這個周期大概是1-2年,具體看商品和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