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性質區別:商法雖有公法,但本質是私法。經濟法屬於公法,以國家利益為基礎,目的性很強。
2.基本理論差異:商法以商事主體的利益為基礎。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是社會整體本位,著眼於國民經濟的全局。
3.調整對象的不同:商法調整的是商事主體在商事活動中形成的商事關系。經濟法調整國家在宏觀調控國民經濟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系。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是與民法並列、相輔相成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也具有商事主體嚴格合法性原則。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夥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經濟法是法律規範的總稱,主要調整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經濟法具有政策性、社會公益性和系統性的特點。經濟法的調整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企業法、公司法、破產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廣告法、反壟斷法等。,旨在通過法律手段引導、促進和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