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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與民法的異同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具體區別如下:(1)調整的主體不同:民法調整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國家),而商法調整的是商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2)調整的對象不同:民法調整的對象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商法只調整流通領域。(3)立法目的不同:民法追求社會公平正義,商法註重交易安全!(比如票據的流通性是為了保證交易的安全)(4)它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同:民法是國家的部門法,是基本法。商法不是,它是民法的特別法。立法價值取向主要包含兩層含義:壹是指國家制定法律時所希望達到的社會效果,二是指法律所追求的多重價值目標之間出現矛盾時的終極價值目標選擇。民法和商法同屬於私法,具有相同的基本價值取向,如誠實信用、公平、效率、平等,但由於調整對象不同,兩者又有很大差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條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信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三條中國人民和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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