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國家規定,招待所、印刷廠、食堂、俱樂部、食堂等服務性企業,主要提供內部服務,對外開放,由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建立。
2、按國家有關規定開辦勞動服務公司。
3、事業單位法人、科技型社會團體法人,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企業化管理或從事經營活動的,可按原名稱登記註冊。設立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應單獨命名,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可命名為主辦單位。
4.私營企業使用投資者姓名作為字號的,應當提交投資者簽署的同意書。外資企業使用外國公民的姓名作為字號的,必須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其他企業不得使用公民姓名作為字號。
法律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行政區劃置於名稱中字號之後、組織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2)控股企業名稱不含行政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