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或者損壞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道路兩側及隔離帶、廣告牌、管線等上種植的樹木或其他植物,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交通。
第壹百零四條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進行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可以依法處以罰款;造成過往行人、車輛和其他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