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費用、住院費等收據,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費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證明運輸費用的正式票據。
(4)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果受害人是農村戶籍,最好能提供交通事故發生時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五)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殘疾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是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⑦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上述證據材料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增減,並按照民事起訴狀的份數提交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