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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缺貨卻繼續掛著賣有什麽規律嗎?

商家無貨,屬於民法上的“不能履行”。如果不履行是商家造成的,比如明知國家政策會調整,明知廠家不能生產,還接受訂單和付款,屬於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擔違約責任。不履行不能歸責於商家的,可以免除商家履行供貨和返還價款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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