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是:因開發商的過錯不能按照約定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不能修復或者修復後仍不能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逾期超過壹定期限交付房屋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交付使用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經核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間內不履行,權利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