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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糾紛司法解釋

法律解析: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為:買受人已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已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後,買受人在贖回期間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理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備案管理辦法》第七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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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條件或者建設進度和交付日期已經確定;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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