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的押金能否收回,主要看租賃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和法律規定。壹般來說,如果店鋪租賃合同明確約定了返還押金的方式和條件,且租客在租賃期間沒有違約,那麽在合同到期後,租客可以要求房東返還押金。如果房東無故拒絕退還押金,租客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租戶在租賃期間損壞店鋪設施或未支付租金等費用,房東有權要求從押金中扣除相應費用。另外,如果租客提前解除合同,房東也有權根據合同收取壹定比例的違約金。
綜上所述,店鋪的押金能否收回,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在租賃合同中有明確約定,且租客沒有違約,押金應該是可以收回的。但如果租客損壞設施,未能支付租金,房東有權從押金中扣除相應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此外,該法第二百三十六條還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因此,在商鋪租賃中,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定金的數額、用途及退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