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信用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並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第六條商業銀行股東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壹致行動人和最終受益人之間的關系應當清晰透明。
股東及其關聯方和壹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應當合並計算。
第七條商業銀行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商業銀行應加強股權事務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進行股權監管,查處商業銀行及其股東和其他單位及人員的相關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