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偵查是指偵查機關根據偵破案件的進程和需要,將所有與案件有關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納入辦案隊伍,指派協助和參與案件的偵查、偵破工作。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對協助調查且無違法犯罪行為的公民,最長查詢時間為24小時。協助調查是公民為維護公序良俗、社會和諧、民生穩定,配合警方或其他部門開展調查而采取的自願行為。協助調查是自願的,是壹種高尚的行為,沒有任何強制性和自發性,因此不需要通過法律法規對其細節進行限制和規範。協助調查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但不是強制性的,也就是說要說明不去的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傳喚違反者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