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傷由第三人造成的,除醫療費用外,既可以請求工傷賠償,也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
(壹)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的;
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取得民事賠償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作出工傷認定,但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訴訟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原因遭受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