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在經濟基礎上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與經濟基礎相適應的社會意識形態。它是人們在壹定的經濟關系基礎上形成的龐大的社會體系,包括政權、法制、軍隊、警察、法院、黨的組織和活動等壹切國家機器和政治機構,以及政治、法律、道德、哲學、藝術和宗教觀點。?
擴展數據:
理論背景
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理論是由馬克思和恩格斯創立的。1843年,馬克思提出了不是國家決定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決定國家的命題,這是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理論的萌芽。這裏的“市民社會”主要是指現實的經濟生活。
隨著馬克思對資本主義社會的研究和對資產階級古典經濟學的分析批判,市民社會的概念在他和恩格斯合著的《神聖家族》1844中進壹步具體化,並向“生產關系”概念靠攏。在他們於1845年至1846年撰寫的《德意誌意識形態》中,形成了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概念,並明確指出市民社會“總是標誌著壹種直接由生產和交往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這種社會組織在任何時候都構成國家的基礎和任何其他概念的上層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