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各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也可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下列以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等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規定,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