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疾加50%,絕癥加100%) 3。不稱職終止經濟補償=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4。客觀變化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月工資5。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薪6。逾期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追加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2)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總額×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3)因用人單位未簽訂合同或合同無效違法解除合同的補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 25%補償金2=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
根據2021 1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